索 引 号 | 076/2025-00093 | ||
发布机构 | 东海县 | 发文日期 | 2025-01-21 |
标 题 | 关于印发东海县石英行业使用氢气企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| ||
文 号 | 东政规发〔2025〕1号 | 主 题 词 | |
内容概述 | |||
时 效 | 有效 |
各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、国营场,县各有关单位:
《东海县石英行业使用氢气企业安全管理办法》已经县十八届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实施。
东海县人民政府
2025年1月21日
东海县石英行业使用氢气企业
安全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强化石英行业使用氢气企业安全管理,加强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,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《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》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“三同时”监督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结合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石英行业企业在生产、加工过程及其配套辅助系统中涉及使用氢气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。本办法所称的供氢站,是指由单辆或多辆氢气长管拖车、单组或多组氢气瓶停放,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企业生产车间持续提供生产所需氢气的场所。
本办法所称企业,是指石英行业涉及使用氢气的企业,不包括危险化学品许可企业。
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,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、设施、装置、构(建)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。
第二章 源头管控
第三条 为进一步加强石英行业使用氢气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监管,及时掌握全县石英行业使用氢气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状况,负责项目审批、核准或备案部门应当将石英行业使用氢气企业的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工程项目审批、核准或者备案的情况及时抄送(或函告)县应急管理局。
第四条 企业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(以下简称“三同时”),安全设施投入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。
第五条 企业应在项目审批、核准或备案后,主体工程建设前,对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,形成报告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查。
第六条 企业在建设项目设计时,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计,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方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查。
第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开工建设:
(一)无建设项目审批、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;
(二)未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;
(三)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、技术规范的规定的;
(四)不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。
第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,企业应当组织安全设施验收,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报告,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查。
第九条 氢气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,不得向没有合法手续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提供氢气,不得为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和标准的车辆、气瓶进行充装。
第三章基础建设
第十条 企业应加强供氢站和使用场所的基础建设。应对照《氢气站设计规范》(GB50177)、《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《氢气长管拖车安全使用技术规范》(T/CCGA 40003)等规范和安全设施“三同时”进行规范化建设。
第十一条 供氢站和使用氢气场所(车间)的安全必须明确专人负责,负责人的姓名、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,应在岗位上公示。
第十二条 氢气长管拖车或氢气瓶进出供氢站装卸氢气时,作业现场必须有使用单位安全员在现场监督指导。接收前,应检查长管拖车或氢气瓶质检等手续是否齐全,并做好进出站记录,不合格的长管拖车或氢气瓶不得接收使用,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处理。
第十三条 企业供氢站操作人员应保持相对固定,必须经过培训合格,具有较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,更换长管拖车或氢气瓶时,现场操作至少要有两名专业人员相互监督配合,严格遵守操作规程,防止操作程序错乱和操作失误。
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,对供氢站和使用氢气的场所(车间)设置相应的防火、防爆、防回火、防雷、防静电、泄漏检测、声光报警、排空系统、紧急切断阀等安全设施、设备和装置。同时,应设置消火栓、配备防爆无火花工具,对安全设备、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,定期检测、检验,保证正常运转,做好相关记录,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不得擅自关闭或拆除安全设备设施。
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》(GB18218)标准,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,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,应当根据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》的有关要求,进行重大危险源评估、登记建档、备案,并实施安全警示、监测和有效管控。
第十六条 企业供氢站和使用氢气的场所(车间)应按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规范建设,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,并为生产、储存、使用和装卸等岗位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防火防静电服装、防火面罩、防火手套等个体防护用品。
第十七条 供氢站和使用氢气场所(车间)的动火作业、有限空间作业、临时用电、高处作业、吊装、动土、断路等危险作业应实施作业许可,并派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全过程进行监管。
第十八条 企业应制定本单位氢气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,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,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。
第十九条 企业发生氢气事故,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按照本单位氢气应急预案组织救援,并及时向乡镇(街道、场、园区)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。
第四章 安全管理
第二十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,明确所有岗位人员的职责,建立考核制度,加强监督考核。
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使用氢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,张贴在相应的岗位上并督促落实。
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,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,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,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。
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,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,通过公示栏公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名称、所处位置、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、主要管控措施、管控责任部门、责任人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基本情况。
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通过《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》“工贸?;肥褂?/span>”???,按照要求填报安全生产基本信息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信息等内容。
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,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,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,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,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,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。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,不得上岗作业。
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,取得相应资格,方可上岗作业。
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制度,按照风险等级绘制红、橙、黄、蓝四色安全风险分布图,公示在显要位置。同时,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照风险清单进行隐患排查,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。
第五章 监管责任
第二十七条 按照“管行业必须管安全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、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”的原则,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和相关部门,应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。
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产业园区管委会:负责本辖区内石英行业使用氢气企业日常安全监管工作,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,消除安全隐患,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。同时,负责将辖区内使用氢气企业新建、改建、扩建项目情况抄告县应急管理局。
第二十九条 县应急管理局:负责石英行业使用氢气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。指导各乡镇(街道、园区、场)对使用氢气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;对(新建、改建、扩建)使用氢气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“三同时”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;依法承担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。
第三十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:负责研究制订东海县石英产业发展规划,淘汰企业落后生产工艺和产能。
第三十一条 县
自然资源和规划局:负责石英行业使用氢气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用地和规划审批等工作。
第三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:负责办理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、验收、备案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、检测等工作。
第三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:负责对进入县域内氢气运输车辆及驾押人员资质的监管,对县所属氢气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。
第三十四条 县数据局:负责石英行业使用氢气企业建设项目立项审批(核准、备案)、施工许可审批。同时,将建设项目审批情况及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。
第三十五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:负责石英行业使用氢气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。
第三十六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:负责石英行业使用氢气企业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应急等工作。
第三十七条 东海生态环境局:负责石英行业使用氢气企业的环评审批、排污许可等工作。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,对县域内石英行业使用氢气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。
第六章 法律责任
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《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“三同时”监督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引用的文件以及标准规范,有新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。